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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1日電)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737號解釋認為,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獲知卷證資訊。法務部今天對此表示,多數的主張都獲大法官認同。 前台北市議員賴素如,不滿遭聲押時律師不能閱卷,聲請釋憲。憲法法庭3月曾為此開庭,律師與法務部與激辯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日前做成釋字第737號解釋,應讓犯罪嫌疑人及律師在偵查中羈押審查程序可獲知卷證資訊。 法務部表示,部分媒體報導指「刑事訴訟法限制羈押程序中被告之律師閱卷已違憲」,報導有誤。該解釋未宣告刑事訴訟法任何條文違憲,僅指出現行偵查中聲請羈押時,被告及辯護人保障程度不足,與憲法意旨不符,應於1年內修法補強防禦權;且使被告知悉資料的方式未必只以閱卷為唯一方式。 法務部表示,主要意見獲大法官認同。舉例來說,大法官也強調「若有湮滅、偽造、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、身體疑慮時」,還是可以限制或禁止檢閱卷證。 其次,大法官指出「偵查不公開原則,是為使國家正確有效行使刑罰權,並保護犯罪嫌疑人及關係人憲法權益的重要制度」,認同偵查不公開原則具有憲法位階的重要性。 再者,解釋文明示在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,沒有「武器平等原則」的適用,法務部表示,這與法務部的觀點一致。10505016D168BF5D2656E0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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